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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振兴,法律怎么规定

来源:农民日报浏览量:24发布时间: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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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关键在人。从现实看,乡村人才的短缺,制约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进程。生产经营人才的缺乏,影响着乡村产业的发展;乡村科技人才的短缺,影响着农业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乡村治理人才的短缺,影响着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乡村人才振兴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政策措施。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根据专章规定了乡村人才振兴的法律制度,将乡村人才振兴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对于稳定推进乡村的人才振兴提供了制度基础。

综合该法关于乡村人才振兴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培育本土人才和吸引人才下乡相结合。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解决乡村人才短缺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本土人才,二是采取措施引导城市人才下乡。

为了提升本土人才素质和能力,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从现实看,由于工作条件、待遇和发展机会等方面的制约,城市成为人才“抽水机”,乡土人才被源源不断地吸附到城市流动,乡村几乎成为人才的真空地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例如,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等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精神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等方式,统筹解决下乡人才的居住条件。

其次,瞄准乡村人才结构短板,全面培育乡村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教育关联到乡村后备劳动者的素质,乡村教育的相对落后难以适应乡村振兴的长远需求,而制约乡村教育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提升乡村教师水平和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从教。为此,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乡村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是改善乡村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针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发展、待遇,以及建立医疗人才服务乡村的工作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乡村的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文化人才的短缺,影响到乡村的产业发展、乡村纠纷解决机制、乡村治理能力提升和乡村文化繁荣。为此,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针对性地做了原则性规定。

再次,提升农业从业者素质。狭义的人才通常是指具有高学历、高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广义的人才还应当包括乡村工匠、乡村能人、乡村经纪人、乡村土专家以及普通的农业从业者。农业从业者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农业的科学化和现代化转型。《意见》要求,深入实施现代农民培育计划,重点面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加强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支持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加强农民在线教育培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还提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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