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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网络主播被索15万违约金,法院判决赔偿一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发布时间: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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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的齐同学在校期间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独家演艺经纪合同》,成为一名网络主播。但合约期间,小齐姑娘回到老家之后,迟迟未能返京开展相关工作。遭受了损失的文化公司将小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违约金。通州法院119日发布消息称,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将违约金调整为1万元。

法院的消息称,原告文化公司提交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由文化公司担任小齐的经纪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线上电商直播、演艺直播及未来涉及的线下演艺,合作期限为202110月至202210月。证据显示,在此期间,小齐需按照文化公司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从事演艺活动,如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文化公司的演艺活动安排,经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文化公司将收取15万到80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小齐安排了相关工作。小齐则主要承担指定地点的线上直播活动。根据公司要求,小齐除节假日及休息时间外,需每日进行直播。

该文化公司表示,今年1月,小齐回老家后,就不再进行直播活动,后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函电等方式通知她复岗,对方均未予理睬。文化公司于是以经纪合同纠纷为由,将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被告小齐表示,她与公司签订合同后,马上开始接受公司指示,从事直播演艺工作,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公司承诺的大相径庭,对方不仅不缴纳五险一金,还时常要求加班,待遇也大幅缩水。四个月里,她只收到了3万多元的工资。回到老家后,她曾与公司协商,开展线上直播,但公司没有同意。现在小齐同意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违约金,则表示因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定,文化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现文化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解除,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但是,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被告小齐未按照文化公司指定时间及地点开展相关工作,行为已构成违约,文化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但结合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行为及日常收益等,将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为1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网络主播在和经纪公司签约的时候,务必审慎签约、诚信履约。在合同签订之时,网络主播应充分理解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谨慎对待。除了要了解合同的内容、履约期限、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之外,对于福利保障、账号权限和权利归属等条款也应落实于纸面。即使要签署补充协议,也应该尽量谨慎从事。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一旦公司不履约,则要留存证据、收集信息,为之后可能产生的协商、谈判和诉讼做准备。


本网责编:赵廷举

本网通讯员: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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