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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演变

来源:融媒体浏览量:28发布时间: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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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等条文作出修改。依照修改后的条文,死亡赔偿金将不再按照城乡二元标准计算,而是统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这一修改将使得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城乡二元标准的确立

死亡赔偿金城乡二元标准的确立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该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依照该条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主要考虑三项因素:其一,受害人死亡时的年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20年计算,但在计算时也应当考虑受害人的个体差异。如果受害人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以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准区域,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依照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其三,死者所属的人群类型,即将死者归类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在年龄条件与地域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死者所属的人群类型(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这就是死亡赔偿金的城乡二元标准。按照城乡二元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会使得农村居民死亡时赔偿权利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与城镇居民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例如,根据《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20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25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43/年,前者约为后者的2.5倍。

二、城乡二元标准的弱化

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城乡二元标准的规定,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该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城乡二元标准,社会各界逐渐提出一些批评意见。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城乡二元标准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时可以考虑地域收入等客观因素,但应当摒弃城乡二元的落后思维,不应当以户籍为标准来确定赔多赔少。也有观点认为,虽然我国确实存在城乡二元体制,但法律上应当逐步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来消解二元体制,而不是通过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来强化这一体制。在自然人死亡之后,要从对受害人全面保护出发,努力促进城乡二元结构向合理的方向发展,而不宜通过在死亡赔偿金计算时区分城乡居民的办法来拉大这种差距。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如何规定死亡赔偿金制度也存在较大争论。考虑到实践中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案件千差万别,我国各地的经济情况差异较大,个体之间的实际情况也不完全相同,情况非常复杂,立法机关认为在《侵权责任法》中暂不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明确规定为好,宜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基于此,《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实践中在因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情况下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这样的实践做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基于此,《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是不相同的,但遇到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法官可以基于对各种相关情况的裁量,选择给予赔偿权利人相同数额或者不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过程中,又有意见提出法律规定统一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曾经尝试作出规定,但是各方面认识依然不统一,存在较大争论。基于此,《民法典》第1179条和第1180条整体上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没有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虽然《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等民事立法未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之后的部分司法解释对城乡二元标准进行了弱化处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又如,《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8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城乡二元标准所带来的争议,同时也为城乡二元标准的改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近年来的改革试点

20194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开展了专项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方法:第一步,20199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要求及时上报试点开展情况及试点中的问题;第二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积极取得立法机关的支持,及时启动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修订工作,完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全国31家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已经全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例如,20203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4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依照该通知的规定,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范围初步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且赔偿标准是取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平均数,即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者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20219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且将赔偿标准统一提高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表明,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面临着新情况、新形势。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达63.89%2000年和2010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分别为36.22% 49.68%),我国城镇化水平已得到显著提高;2020年我国人户分离人口达到4.93亿人,约占总人口的35%,其中流动人口3.76亿人,表明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现象已相当普遍。从流向上看,人口持续向沿江、沿海地区和内地城区集聚,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城市群等主要城市群的人口增长迅速。由此可见,统一死亡赔偿金的城乡标准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同时,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确定相同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身份平等理念,彻底改变城乡不平等现象,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四、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

民法典颁布后,20208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924号(政治法律类195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提出,将结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最新规定,充分吸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前期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修订完善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但是,由于时间紧迫,20201229日公布的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未对死亡赔偿金城乡二元标准作出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公民对此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因计算标准不一致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我们审查认为,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提出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将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差异也应当随之取消。20199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开展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我们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11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对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城乡区分的规定作出修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将被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依照修改后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将不再按照城乡二元标准计算,而是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依然需要考虑死者年龄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如果《征求意见稿》能够顺利通过,死亡赔偿金的城乡二元标准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将是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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